- 索 引 號:000014349/2023-01337
- 成文時間:2023年01月06日
- 發布機構:武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
- 發布日期:2023年01月06日
- 發文字號:
- 主 題 詞:
武鄉縣交警大隊查處酒駕醉駕違法行為曝光之六
酒駕、醉駕危害社會
依舊屢禁不止
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
對5月1日至5月27日的酒駕醉駕違法行為進行集中曝光
看看這次又有哪些駕駛員“光榮”上榜
01.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第22條第2款:“飲酒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,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,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,不得駕駛機動車?!?/span>
第91條第1款:“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,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,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?!?/span>
02.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第22條第2款:“飲酒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,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,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,不得駕駛機動車?!?/span>
第91條第2款:“醉酒駕駛機動車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。”
03.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第22條第2款:“飲酒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,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,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,不得駕駛機動車。”
第91條第3款:“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,處十五日拘留,并處五千元罰款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?!?/span>
04.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第91條第4款:“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,由公安機關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,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,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。”
05.飲酒或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,構成犯罪的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第91條第5款:“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?!?/span>
06.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,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
第22條第2款:“飲酒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,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,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,不得駕駛機動車?!?/span>
第91條第1款:“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,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,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。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,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,處十日以下拘留,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,吊銷機動車駕駛證。”